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报告,有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原因中仅次于感情不和。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以殴打、打骂、辱骂为主。
而在现实当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困难,认定率比较低,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也比较难。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受害人的家暴维权有比较高的成本,因为成本过高,受害人很多时候只能妥协,放弃维权。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对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这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暴力认定困难
家庭暴力认定困难、认定率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报道发现,2014年1月到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其中,198件案由为离婚纠纷。而在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认定率为10.3%。
另外,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也比较困难,成功的几率也不高。《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
但是,这条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实现。有学者对重庆市某区基层法院起诉的家事案件调查发现,在458个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仅有3个案件受害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家庭暴力认定率低?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困难?这其中有很多原因。
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的举证比较难。很多家庭暴力都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里,大部分时候只有夫妻双方在场,并无第三人在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坚决不承认,很难直接认定家庭暴力。即使有医疗记录和伤情鉴定,也只能佐证伤情,并不能证明伤情因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