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1、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证据等。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此外,以下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1)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2)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二、取证人员不具有取证资格,获得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吗?
1、取证人员不具有取证资格,获得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取证主体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形:
(1)取证资格的人员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按照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收集、获取证据的主体限于法定司法人员,具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其他主体皆不具有取证主体资格,其所获取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2)本身具备取证主体资格,但因违背回避制度、管辖制度等规定取证而成为不合法主体。这种情形下,虽然参与调查取证的侦查、检察人员等本为合法的取证权主
体,但符合回避或无管辖权的条件,对该案件已无合法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为无取证权而取证。
2、取得方法不合法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取证方法违法,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取证手段或取证程序违法,即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取之证据。二是以“非法定侦查手段”取证,指的是侦查机关以法律未明文授权之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其特征是法律无此规定但仍依此取证。
三、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吗?
1、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证据形式不合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所获证据不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形式之内;二是所获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要求。例如,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但是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等。
2、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非法行为,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在举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提交的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不得提交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