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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婚外情调查;婚外情证据种类有哪些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10

 一、婚外情证据需要哪些?

  1、书证

  (1)信件

  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

  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3、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二、婚外情证据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经对方同意的音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Χ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

  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在证明婚外情的取证过程中,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音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

  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