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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轨调查: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究竟刑不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30

网络上一直存在不少以侦探、调查为名的机构,它们声称能够为客户提供“行踪调查”、“婚外情调查取证”等服务。然而,我们必须警醒,这些所谓的“服务”往往充斥着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私家侦探也因触碰法律底线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让我们聚焦一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德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私家侦探”业务。他先后接受了多位客户的委托,包括王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和陈某某等,调查他人的婚外情、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为获取这些信息,李德发采取了安装定位器、派人跟踪等非法手段,非法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达100余条,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德发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也被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那么,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些信息是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私家侦探”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调查权。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才拥有合法的调查权。早在1993年,公安部便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此类机构,并对现有机构进行清理和取缔。因此,任何私家侦探通过非法手段调查公民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其次,被告非法调查获取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记录。在本案中,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开房记录、通话记录等,均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私密性,无疑应被认定为公民的个人信息。


再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出售或提供给委托人,从中获利高达20余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最后,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委托私家侦探调查爱人是否出轨,这一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目前,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明确,调查爱人的出轨行为必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取证。否则,一旦触碰法律底线,私家侦探很可能变成“侵权侦探”,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