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侦探取证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以后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只要证据的取得方式与途径是合法的,那么证据在证明力上就不应与专门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有所区别。但就目前而言,其获得证据合法性以及与公共执法机构的证据拥有平等地位在观念、制度上都存在阻碍。不可否认,某些专门领域,我们应该相信专家,如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但从法理上讲,很多领域,法定侦查机构获取的证据并没有理由比私人侦探的更有说服力、更可信。在制度方面,某些规定明确排斥了私人的调查取证权,欲消除这些障碍,制定内容详尽的证据法规则不失为良策,尤其是完善证据的采纳规则与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北京调查事务所 。人人平等地适用统一规则,不能因主体资格的不同而异化,否则,就破坏了基本的法制原则。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20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私家侦探”及其行为符合这一规定,从法理上说,“私家侦探”依民法上的“委托”而进行民事调查,于法于理无可厚非,但如果是经常性或职业化的行为,则符合了“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由于“私家侦探”的许可属于对主体资格、资质的确认,根据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应排除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权,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规定许可即准予(准入)条件。
我国私家侦探业的管理模式应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是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三是私家侦探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四是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四个层次相互关联,不可或缺,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私家侦探管理体系。而内部管理则是管理主体和被管理者处于同一组织内部,对私家侦探采用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实现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