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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婚外情调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作者:admin     时间:2024-01-02

广州侦探调查公司以道遵法、以法护道、诚实守信对婚前婚后咨询,专业婚外情调查取证,婚前调查,商业情报,打假等服务。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会对财产的归属问题先进行好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那么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些情况可以作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哪些情况可以作婚内财产约定  总体上,现在夫妻间做婚内财产约定的数量并不多,即使有做的,也多是因为发生特定的事件,或因特殊的原因才导致夫妻双方做此约定。  1、一方杭州出轨取证出现婚外情的。这个原因是导致双方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的最主要原因,所占比例最大。有的是过错方悔过后为挽救婚姻而主动提出来的;有的是无过错方为教训对方、保证自己利益而要求对方签此协议的;  2、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开始分居时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也多和婚处情有一定关系;  3、其他原因。如双方收入悬殊的,再婚家庭的,双方年龄相差较大的。这些原因所占比例非常小。  其实,婚内财产约定十分必要, 婚内财产约定不仅可以体现夫妻关爱,还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虽然说离婚是每一对夫妻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达不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但是,由于当事人的经验不足,在草拟约时,很多方面都有遗漏。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请一名律师针对具体的情况代写一份约定,让当事人消除各方面的担忧。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内有效,但对外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2、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杭州侦探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